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省委组织部近日修订出台《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这次修订,为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办法》明确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并针对不同层级的机关明确了可以调任的领导职务层次。
《办法》强化了调任工作的政治属性,新增了指导思想,强调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了政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原则;突出了事业导向,强调调任工作要“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不得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确将《办法》执行情况纳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范围。
《办法》细化了调任的资格条件,明确调任人选应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突出能力要求,规定应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并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资历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因工作特殊需要适当调整有关调任条件的权限和情形,进一步打通三支队伍交流的渠道。
《办法》规范了调任的程序权限,明确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跨地区、跨部门调任的原则上通过比选择优产生人选,专业性较强的调任职位注重通过公开选调的方式产生人选;细化调任考察的内容和方式,突出政治考察,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明确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对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调任人员另行安排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机关任职。